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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资讯】快递的最后一百米究竟应该谁来跑?
来源: 金陵晚报      时间:2023-05-29 19:41:08

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快递能不能送货上门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提供临时包裹托管服务的快递代收点、智能快递柜等加速发展、遍地开花,不少快递渐渐演变成只投送到代收点,甚至成了“惯常做法”“行业潜规则”。而实际上按照规定,在没有得到收件人同意投至代收点的情况下,快递是应该送货上门的。但现实中,快递送货上门已经变得少见,收快递成了取快递,对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已经很少有机会面签自己的快递了。

不打招呼直接投至代收点或快递柜


【资料图】

南京市民郭女士住在新街口,因为在江宁绿都大道附近购买的新房最近在装修,因此待收的快递也多了起来,但她在收快递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头疼问题,就是快递员大多不打招呼就将快递直接投递到小区门口的智能快递柜“代收”。“其实那边接收快递还是很方便的,可以放在专门的快递货架上,也可以直接送到我家,因为有装修工人在,接收也方便,但大部分快递员偏偏不选择这两种方式,而是一句话不说直接投放到小区门口的智能快递柜。”

因为每天要上班,而且路程也有些远,往往等她有时间过去拿快递,基本都处于超时要额外付费的阶段。她介绍,那个智能柜超时收费,3元封顶,“上周有一天我专门过去取了3个快递,一共额外支付了4元超时费。”她觉得,投递员如果不能投递上门应该打个电话,这样她让投递员放在旁边一步之遥的货架上也可以,“但大部分快递员好像都不愿意打电话,直接自作主张将快递投递到代收点、快递柜等。”她还问了身边邻居和同事,发现大部分人都遭遇过类似情况,甚至已经习以为常,“现在已经很少有快递员能送快递上门了,基本都是投放到代收点。”

类似情况在社交平台上也比比皆是。有网友吐槽“放代收点自提就等于你买东西缺斤少两”,还有网友表示“近的点不放,非给我放小区外面远的点,说了几次还是照样,而且还提前签收,再找他们就让我找商家,可笑吧?”也有网友对快递小哥的行为表示理解,认为“每个快递都送上门不太现实,何况当面签收收件人能做到一直在家等着接快递吗?”

逾七成消费者认为应该“送上门”

为何为数不少的快递员会“默认”将快递直接投送到代收点(快递柜),而不提前打招呼或送货上门呢?记者联系上给郭女士投递快递的杨师傅,他介绍,快递员一天要送100多个快递,有时要送两三百个快递,每件快递都送上门会耽误很多时间,“各种原因都有,有的地址很难找,有的小区进不了,有的送上去没人签收。”因此他们有时会选择将快递投递到代收点,由代收点负责进一步的投递工作,这样投递效率就高了,“我们给代收点也是要付费的,比如智能快递柜,我们一件快递要支付0.3元到0.5元上下的费用。”他说一般交给代收点或智能柜后他们会给消费者发消息告知。至于为何不投放在旁边的货架上,他说:“主要是为了安全,货架没人负责看管,容易造成快递丢失等风险,因此还是放代收的快递柜更安全些。”

尽管如此,在更多的消费者看来,还是希望快递能够送上门。在一份针对2501人的调查中,有1826人也就是总人数的73%认为“快递应该送上门”,而有22%的人也就是551人认为“快递驿站安全方便”,剩余的人选择了“其他”。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既然是送货,就应该按照快递单上的地点送货上门,否则这个过程就没有完成,“我们支付的费用里是包含有快递费的,既然如此就应该完成这项服务,完成投递的最后一百米。”

最后一百米应该谁来跑如何跑

对投递来说,最后一环也就是常说的小区到入户的最后一百米一直是个解决难点。不过,在记者接触的业内人士看来,这最后一百米应该由谁来跑早已界定得很清楚。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此外,《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的服务环节也明确规定,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字地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简单地说,快递必须送货上门,如果要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内,需要得到用户的同意,告知协商是基本环节。若未经用户同意,直接将包裹放在快递代收点,那么就属于违反快递业服务标准。

实际上,尽管有为数不少的快递员不打招呼就直接投递到代收点或快递柜,并因此造成了不少纠纷和矛盾,但在记者接触的快递员中,也有些快递员做得比较好,会在投递到代收点或快递柜前提前给收件人打电话协商,也往往能得到收件人的理解甚至会有更好更简单的解决方案。

正如一位网友所言,快件代收服务本意是为方便居民的,但不能成为“快递员不上门送货”的理由,快递员不送货上门之所以饱受吐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快递员替收件人做选择”但却忽略了“面签收货的责任”,因此会产生纠纷和矛盾。法律界人士徐先生认为,跑好投递的最后一百米很重要,快递企业快递员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即使投递到代收点,也应该先征求收件人同意再投递,而不应是先投递到代收点再通知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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